清河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关于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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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就医管理工作,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6〕7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区域外就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统筹区域外就医转诊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应当选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所患疾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因条件所限需转往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需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填写转诊登记表、开具诊断证明书并持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的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于住院前到我单位登记备案;重症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未出院)补办转诊手续(转出医院需在转院表标明为重症)。
癌症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尿毒症肾透析,血友病等患者年度内需多次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在住院前持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到我单位办理绿色通道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就医
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自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住院医疗待遇规定,起付标准按25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50%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起付标准按3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40%予以报销。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参保群众能够顺畅的办理转诊手续。
为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就医管理工作,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6〕7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区域外就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统筹区域外就医转诊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应当选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所患疾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因条件所限需转往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需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填写转诊登记表、开具诊断证明书并持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的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于住院前到我单位登记备案;重症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未出院)补办转诊手续(转出医院需在转院表标明为重症)。
癌症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尿毒症肾透析,血友病等患者年度内需多次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在住院前持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到我单位办理绿色通道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就医
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自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住院医疗待遇规定,起付标准按25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50%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起付标准按3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40%予以报销。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参保群众能够顺畅的办理转诊手续。